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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4 浏览次数:

西理实字[20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使用,符合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下列十大物资的总称,这十类物资是: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在用管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管用结合。各基层管理单位要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的质量状况监督工作。该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并向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对仪器设备的需要。在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技术、经济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改进现有仪器设备,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水平。
第二章 一般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捐赠、自制的),均属一般仪器设备。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而为仪器设备配套专用的仪器、仪表,属仪器附件(或专用配件)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
、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
、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
、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4
、国家科委颁发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和大型精贵仪器设备都要加强管理,登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其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建卡。帐、卡项目要齐全,要与实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附件或专用配件,需填写附件卡,并随主机登记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贴上学校财产标签。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由系提出,经学院审批后,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或专门会议评审,纳入学校教学建设计划。
计划外临时需要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批准后,不能轻易变动,如因任务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按第九条审批程序办理。如已订货不能变动。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立项计划批准后进行试制。完成后试用一年,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的,转入固定资产,建账卡,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购置大功率电炉或者安装空调等消耗电能的设备应在立项时向后勤处提出用电申请,批准后列入教学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凡购置属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仪器设备,在立项批准后资产管理处汇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而擅自购买此类物品,以违纪论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购置教学、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除某些专业性较强者外,一般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严格控制自行采购。对确需自行采购者,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在报账时携带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对其性能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在合同规定或银行付款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办理拒付手续并与厂家联系处理;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的通用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填写验收单,对验收工作负责。对验收工作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者,验收人员亦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精度降低和故障发生。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仪器设备落后,结构不合理,性能达不到要求,确需拆改时,要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履行施行。拆改完成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验收,经鉴定属于科技成果的部分,可记录在案,并按学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制度
   
校内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单位之间相互协商解决,经实验中心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和还回时双方要进行验收。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需借出时,除经学院、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外,需按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与服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西理财[2005]9)”中的有关条款收费。借出收回时双方验收,发现损坏应索取赔偿。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计量校准仪器设备,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能借出校外。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投资分配的原则是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管好,使其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经费管理,投资限额不得突破年度投资额,原则上必须当年用完,个别国外订货项目,可视情节,适当延长。凡延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延期原因。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经济核算,充分利用仪器设备为校内外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对校内教学实验(有教学计划)不收费,对委托科研、测试要收补偿性的费用及适当的工时费。对校外的服务,按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与服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西理财[2005]9)”进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并作为待转抵支收入转为仪器设备购置的专用资金,不得转入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核帐情况作为物资管理员年度考核资产管理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收回或直接调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订贷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
、验收内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零件、附件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零部件的外观是否好;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考核该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写好安装调试记录。
   2
、验收时间:凡我校自己验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在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凡需厂方安装调试一并验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与厂方联系商定时间,尽快完成。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努力使仪器设备的功能得到发挥,并开发新功能。对于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配备专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高级职称。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才能上岗。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订货合同、出厂证、装箱单、说明书、图纸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材料;报价资料及与生产厂家来往函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等。此类资料应在验收后及时交学校科技档案室设备档案分室保管,使用单位所需要的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可用复印件,自己建档保存。此外,档案内容还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事故处理记录;运用使用记录;报废处理材料等。这部分材料可先由使用单位建档保存,待报废处理后一并交科技档案室设备档案分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每台设备都要有使用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责任等。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人员要落实。维修工作应立足于自力更生,建立自己的队伍,设立专门的维修技术职务岗位。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的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
、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
   2
、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及完成校内外科研成果;
   3
、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
、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
   5
、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考核工作在学期末进行,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比检查。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对校内外服务收费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对未能很好完成上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直至经济处罚包括将仪器调出该单位。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3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
   4
、由于意外灾害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5
、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的55%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第三十五条 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专家、使用维修人员,成立3—5人的鉴定小组(一般仪器3人、大型仪器5),进行认真的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表中签名。
   
经鉴定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凡原值在100—800元者,由学院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凡原值在800—10万元以下者,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凡原值在10万元以上者,由学院会同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分别凭报废单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处凭报废单建立报废仪器设备账,且负责回收和处理。对少数经批准同意原单位留用的报废仪器设备,一定要建账管理,并贴上报废标签。
   
第三十七条 回收前,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不得随意拆卸,否则要追究保管单位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陕机实字[1991]61号《陕西机械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废除。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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