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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4 浏览次数:

西理实字[200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全校各教学实验室都应面向学生开放。
  
第三条 全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本着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是大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组成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任务的同时,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进行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面向教师和大学生开放,学生自主预约实验时间;(2)建立学习超市,学生自主选择实验内容;(3)面向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开放,学生可在实验室进行科技训练,设计实验项目等。
 
(一)实验时间预约
学生按照自己的学习安排,经过预约在开放时间内进入实验室从事参观、选做实验、课程设计、科技开发等活动。
 
(二)实验项目开放
由实验室定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目录、辅导教师名单和实验教学进程。学生根据实验室公布的有关信息,向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进入实验室完成自选项目的实验。教师以学生选做实验报告或考核报告作为学生实验成绩或学分的依据。
 
(三)创新项目开放
  
1)科技活动型实验项目
结合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教师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参与科研型实验项目
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主设计型实验项目
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发活动。以学生取得的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学生管理。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填写《开放实验室登记表》,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或经过专门培训后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
) 开放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
) 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三)自主设计型实验项目由所在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协调实施。各院(系)分管实验室或教学工作的院长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研制费用,不列支人员劳务等其它费用。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专项基金的申请,以院(系)为单位,按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进行申报。凡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基金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院(系)实际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人数、内容,参照上学期实施效果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于每学期第13周提出下学期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第19周上报本学期开放实验情况书面总结,经所在院(系)汇总审定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自主设计型实验项目开出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于每学期第15周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从新学期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创新型实验项目不受时间限制,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和实验项目开发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项目公布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报名。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实验完成后,由各院()按照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提出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学分计算办法。
  
(一)参加开放实验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验室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定后,可按选修课记学分。
  
(二)参加开放实验过程中,凡能多次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实验过程的调试,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可推荐参加校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或者符合学校《关于对学生加强创新教育的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评定其获得校级创新成果的等级。
  
(三)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开放实验过程中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硕士研究生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参照《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工程技术人员聘任考核办法》,由各院(系)进行核计,津贴分配纳入所在院(系)岗位津贴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提升教学水平、学习效率与质量。各院(系)教学机房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与上机任务的同时,应尽可能面向师生全面开放。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规范、取得良好使用效果的教学机房,参照本办法可以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和工作量补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院(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00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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